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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 星期三 19:02
 

劳务代理

 
·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合同(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约定条款。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的乙方职工(以下称劳务人员)。劳务人员数量、工种(岗位)、使用期限、试用期限和待遇等以本合同附件《劳务人员花名册》为准,《劳务人员花名册》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0 年 月 日起至乙方劳务人员使用期限届满或全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时本合同终止。合同到期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劳务人员有选择、调配、退回的权利。退回、调整劳务人员岗位(工种)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将其退回乙方。

(一)劳务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劳务人员提供的简历、身份证、资格证等资料不真实和隐瞒患有癌症、传染病、精神病等病史,被有关部门查证或在劳务期间发病的;

(四)劳务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以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界定标准为准);

(五)劳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 4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劳务人员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适应原工作需要的;

(三)职业技能差,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当劳务人员发生变化时重新签认《劳务人员花名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工资。劳务人员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岗位和施工作业地点开展工作,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劳务人员因玩忽职守给甲方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究劳务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劳务人员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九条  甲方有责任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作业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办理上岗所必须的证照。

第十条  受乙方委托甲方有义务代为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甲方应在 30 日内将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表原件返回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向劳务人员提供作业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必要的交通便利和食宿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务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或发生生育情况,甲方应继续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应得工资、劳务管理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后,甲方应按规定事发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乙方,需急救者甲方应送当地就近医院及时救治,并垫支救治工伤人员所需费用。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乙方退回劳务人员的,按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劳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如发生工伤、职业病等,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为其调整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无法调整需退回乙方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结清。

第十六条  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使用离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大中专、技校、职高实习生。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间向乙方支付各项约定费用。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合格的劳务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安排劳务人员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工作地点到甲方报到。

第十九条  乙方有责任教育劳务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甲方安排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履行和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目标和岗位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乙方授权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劳动纪律、工作业绩考核、作为乙方对劳务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劳务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乙方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保持其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乙方要召回其劳务人员工时,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后,要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及处理;如发生急救和住院等情况,乙方要尽快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务人员发生非因工负伤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负责召回被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退回的劳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向甲方派遣离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大中专、技校、职高实习生。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收回遣返劳务人员的作业工具及其他应收回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乙方及其劳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一切经济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费用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甲方从乙方劳务人员到甲方报到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劳务费,其构成如下:

(一)劳务人员工资,以甲方签字盖章的劳务人员花名册中明确的工资待遇为准,劳务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由甲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保险费:甲方应承担按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

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若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甲方应负责补足。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和比例若有调整或增设新的险种时,则按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劳务管理费 元合同签订时向乙方付清。

(四)应由甲方支付的其它费用。

•  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乙方劳务人员使用期限届满或全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时;

(二)合同到期或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时;

(三)合同有效期届满时;

(四)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五)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时。

•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劳务人员花名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该补充协议视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一切通知及其它方面的联系均以书面形式发送。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责任方应在变更发生后 15 日内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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